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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0-12-10 00:00:00 浏览473次

 政教【2020040

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丰富实验教学资源,深化实验教学改革,规范实验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实验教学在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其目的在于训练学生的实验技能,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各专业须结合本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验教学比重,并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各实验中心具体落实。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校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各二级学院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三)组织学校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价;

(四)收集、汇总实验教学有关资料、数据。

第五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本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学校要求,落实本学院要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审核、修订、整理本学院各专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学计划等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做好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实验教学材料的保存及归档。

(三)开展本学院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价工作;

(四)整理、归档本学院实验教学有关资料、数据。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编制实验教学大纲,选用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会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编制实验教学计划;

(二)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三)讲解实验原理、方法、操作、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技术,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文明实验,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按要求上报实验成绩。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根据实验课表的安排,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

(二)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活动,会同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做好学生实验时的巡视工作,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做好实验室检查工作并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实验用品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检查工作、实验教学材料整理及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指导书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大纲的内容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系统地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实验指导书可为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由教师自编。 选用正式出版教材作为实验指导书的,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建议,经学院审核后,按照学校教材选用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征订;自编实验指导书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起草制定,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运行

第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安排

(一)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与理论教学任务的安排同步协调进行。每学期末,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各二级学院会同实验中心负责完成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和课表的编排。

(二)实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由实验指导教师申请,实验中心同意,经各二级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过程

(一)实验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应进行必要的讲解,说明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注意事项等,并视情况进行演示。

(二)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学生应按照实验指导材料的要求,进行操作、观察与分析,准确记录实验过程。

(三)实验结束后,学生应以解决方案、图片、视频、实物、程序代码等适当的形式留存实验结果,并提交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实验结果以及实验结果分析表现出的思维深度、创新能力等给出恰当评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实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实验态度、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实验成绩根据实际情况要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独立报送成绩。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考勤制度,加强对实验课程学生出勤的考核,将学生实验课出勤率作为评定实验课程平时成绩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要配合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凡遇有危险性的实训,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在学生掌握了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让学生动手操作。学生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和《安全及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是实验(训)教学质量检

查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年度实验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具体实验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实验中心结合课程要求制订。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各专业实验课程特点,制订较为细化的管理制度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