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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3-04-17 14:57:14 浏览78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是高校教学基本建设之一,课程建设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160;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发挥课程建设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专业和课程建设工作,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工作应紧跟时代发展,顺应国家政策,适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关,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围绕优化课程考核方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等进行整体规划和科学设计,使我校的课程建设层次和数量都更上一层。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落实《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课程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完整的知识体系;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条  课程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课程建设主体单位、课程负责人以及授课团队。
         (二)授课教师均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没有教师资格证的青年教师应在一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三)具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必要的作业与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与评价、使用教材与参考资料等主要内容。
         (四)课程名称规范,学时、学分、学期设定合理。
        (五)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实验实训条件。

第三章  课程建设内容

        第六条  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注重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明晰课程功能,建立课程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明确课程设置与培养要求的对应关系,加强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对人才培养各要素达成的保障水平。
        第七条  加快课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鼓励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积极开展教研室活动。通过课程建设,培育一批优秀教学骨干,逐步形成师德师风高尚、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第八条  创新课程教学方法手段。因课制宜选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推进开展网络辅助教学,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在线和开放教学优势,探索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翻转课堂”、“混合式”等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形成自主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效果。
        第九条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加强教学大纲、教案、课件等课程基本资源以及案例库、试题库、作业库、素材资源库等课程拓展资源建设,同时更要注重“互联网+”时代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课程网络资源建设,并能不断更新,充分发挥其教学辅助作用,推进课程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十条  完善课程考核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完备的课程考核题库;严格执行科学规范的命题、评分制度及考试分析总结制度,使课程考核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严格过程考核,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第十一条  规范课程教学管理。制定和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建设顺利高效地实施。

第四章  课程建设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课程建设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进行分类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课程建设涵盖基础性建设与提高性建设两个层次。基础性建设包括课程的教学基本档案制订与完善、任课教师资格审定、教学任务安排与落实、课程考核与评估等;提高性建设包括课程内容的有效传授、课程资源的开发、资源品质的提升,为学生所共享并具有实效。
        第十四条  校级一流课程建设由教务处下发通知,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申报和遴选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课程进行评选、公布。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课程原则上应从校级课程中遴选建设。
        第十六条  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学校与二级学院(部)按有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课程项目的立项、建设、检查与评估按照相关课程建设项目执行。

第五章  课程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校级及以上课程负责人应向教务处备案,其它课程负责人由所在学院(部)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依据人才培养要求,明晰课程教学目标,积极组建由同门课程授课教师组成的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拓展、共享优质教学资源,进行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改革研究,提高课堂教学实效。团队教师应积极参与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全校课程均按现有二级学院(部)予以归属。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所列选修课程应全部可以开课,供学生选择修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课程评估标准,依据标准开展课程建设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期结束后,国家级、省级课程按相应标准继续建设,学校依据评估结果予以经费支持。校级课程经学校评估后合格的,可继续申报高一等级课程建设项目;不合格的课程,第一年予以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取消课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