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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0-01-09 15:10:19 浏览586次

政教〔202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二级学院(部)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学校教育教学各项政策,促进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二级学院(部)的主体作用,根据《山东协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并结合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对本院(部)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决策、开展理论研究、督导评估和审议指导的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工作或管理经验丰富,富于改革创新精神。
       第四条  教指委由二级学院(部)领导、专任教师及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担任组成,人数一般控制在7~11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
       第五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如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为的,委员会有权解任。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教指委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教指委调整完毕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指委职责
       (一)审议本院(部)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学院专业设置与改革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确定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审议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本院(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立项。
       (五)推动本学院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六)审议本院(部)教学奖励的推荐工作。
       (七)审议本院(部)教学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教指委工作机制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专题研究本院(部)的教学工作与教学改革,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决议须在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三)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委员会换届时,由在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的推荐名单,报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予以备案之前,原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协和学院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