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本着强化工学等主体学科、发展医学等特色优势学科、扶持新兴学科的目标,加强特色优势专业建设,大力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逐步创办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专业,以培养具有竞争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必须论证充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原则
第四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适应国家及山东省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三)符合学校整体发展定位,体现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四)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政策导向,专业设置和调整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山东省限制性专业和预警性专业的设置应从严控制;
(五)符合专业互相支撑原则。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律,充分发挥专业之间的相互支撑作用,构建学科专业体系和专业群,原则上不设置缺少学科专业支撑专业。
(六)目录外专业设置应符合当今社会科技发展趋向,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应有利于打破学科壁垒,培养和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形成跨学科门类、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型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条件
第五条 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申请由专科专业调整增设本科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新设专业数,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规定。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综合教学工作评估达不到良好以上的,次年不得申请新设本科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承担专业设置评议职能,对学校设置新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的设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评议和审核。专业带头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管理。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二级学院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向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拟设新专业的调研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投票确定拟设新专业;
(三)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相关二级学院于每年7月前向教务处提交设置新专业的申报材料,由教务处汇总后按要求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调整
(一)各二级学院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二)各二级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汇总表;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3.设置专业论证调研报告;
4.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
5.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章 设置专业建设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为每个设置专业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专业建设启动金”。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启动金”主要用于专业的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需要,不定期拨付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如实验室建设费、课程建设费、实验教学软件购入费等。
第七章 专业评估检查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专业建设质量,学校将组织专家对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检查方式包括
(一)各本科专业对照专业建设现状进行自查、自评;
(二)学校组织专家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招生;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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