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2023】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与相关企业双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合作共建、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全面开放”的原则,协商建立,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原则,应能满足相应专业技能实训与职业岗位能力培养的需要,提供适合职业能力养成的实践岗位,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条 应坚持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并尽可能立足济南市及其周边地区,就地就近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便于开展教学、科研、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合作,实现师资、技术、设备等资源共享,并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职业岗位技能实训、顶岗实习、岗位实践、毕业实践等实践教学项目,并建立日常实践教学管理规范和实训考勤、技能考核、实训安全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担联合培养专业教师、提高教师实践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专业教师“双师型”素质水平。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按学校教学计划和要求为学生提供技能实训、顶岗实习、毕业实践岗位,并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或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共同打造学校“专兼结合、校企互通”的“双师型”教学团队。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申请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践教学需要,在对拟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第九条 论证
学校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校外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签订协议
批准后,学校与基地共同签订协议书,协议有效期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二级学院、基地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挂牌
学校对部分稳定、有代表性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统一挂牌,标牌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二条 续签、变更、撤销
(一)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对协议到期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二)当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出现变更、合并重组等情况,需重新签订协议。
(三)学校对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组织考核,适时调整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工作任务及合作内容和要求,实现基地科学动态管理,对运行存在困难的不能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宏观管理、指导。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基地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制定适合自己专业特点的实践教学计划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并进行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为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校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列入当年经费预算,各二级学院用于基地建设的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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