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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1-05-20 15:27:15 浏览61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人才培养过程、方式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和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为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实际。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学校实际,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时,应制定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各专业均应具有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可每2年进行一次微调,每四年进行一次修订。具体要求按照教务处下发的修订通知执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规划与领导;教务处具体组织落实制(修)订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学院(部)院长(主任)为组长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原则
        (一)把握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培养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落实国家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
        (三)对接行业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上应达到的要求,使专业培养目标对接行业发展需求。
        (四)促进学生发展。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将满足学生学习需要、促进学生发展、支持学生全面成长作为核心追求。在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
        (五)严格对照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六)强化实践训练。完善实践培养体系,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进实践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的新模式,强化学生科研和创业实践训练。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程序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二级学院(部);
        (二)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务处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带头人、专任教师以及校外行业、同行专家进行调研、研讨和论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人才培养方案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留存相关调研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修改,经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研究通过、主任签字后,将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连同各调研报告一并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二级学院(部)根据验收反馈意见进行完善、整改,将定稿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报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毕业要求与实现矩阵;
        (三)学制与学位;
        (四)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
        (五)主干学科与主要课程;
        (六)课程结构;
         (七)课程教学计划;
        第十条  行文发布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录入教务系统,并印发各二级学院(部)执行。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部)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内课程库和人才培养方案库的维护与更新。
        第十一条  课程的教学大纲是人才培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协同进行。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以课程归口的形式由相关的二级学院(部)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录入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开课情况,确认各专业各学期的开课计划。
        (二)教务处组织协调通识课开课单位排定全校通识课后,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业课,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完成教学安排后,由各教学单位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学生依据教务系统内课表上课。
        (三)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师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大纲进程授课。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教学执行计划微调的课程,可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系统中提交执行计划微调申请,写明申请原由,送教务处审批。
        (五)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六)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按要求完成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七)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教学单位通过教学检查、座谈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八)人才培养方案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新设课程(环节)、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分以及调整学时、调整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分配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部)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协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表格可从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分管校长审批后,各二级学院(部)执行。
       第十七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定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  责任及参评人员。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二级学院负责人;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参与人为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内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返校,对其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协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鲁协院教字〔20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