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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3-03-30 15:58:44 浏览819次

        课程建设是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并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设置原则
        (一)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二)同一门课程不管任课教师数量多少只能设置一位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较少的课程,可根据基础相近、学科相关的原则,组建课程群,以课程群为单位确定课程负责人。
        (三)在同一课程内,要实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进度、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命题。
二、任职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治学严谨,诲人不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及较高的群众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研与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成果显著。
       (三)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主讲本课程两轮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四)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以上。
       (五)课程负责人学科专业背景应与其负责的课程所属学科专业相一致。
三、工作职责
        (一)课程负责人在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领导下,按照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要求,全面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
       (二)提出课程主讲教师、助教组成名单,组建课程教学团队。
       (三)制定课程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指导团队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教学大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根据实验、实习要求和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提出实验、实习和仪器设备需求。
       (五)组织本课程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推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方法的运用。
       (六)按有关规定组织本课程教材选用、自编教材和补充讲义的编写。
       (七)负责本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和教学工作评估与考核,担当本课程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
      (八)负责组织教师统一拟定试题并进行审核,组织统一阅卷等工作。
       (九)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组织课程教学团队成员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和集体备课。
       (十)组织本课程范围内教研和教改课题和各类奖励的申报。
       (十一)完成二级学院(部)教研室交给的其他任务。
四、选聘与考核
       (一)课程负责人由个人申报,经教研室推荐,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课程负责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三)每门课程设1名课程负责人,每位负责人负责课程不得超过2门。跨学院的相同课程,应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协商或由教务处协调选定课程负责人。
       (四)课程负责人变动应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五)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课程负责人适当工作量补贴。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