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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20-11-27 09:51:21 浏览62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专)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落实教授副教授(以下简称教授)全员为本(专)科生 授课制度,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本(专)科生授课是教授的基本工作任务,是聘任教授的基本条件,是教授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为学校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所列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 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中的讲授及实验实训课程。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每位教授每学年须独立讲授至少 1 门本(专)科生课程,承担本(专)科生授课任务不少于 32 学时。
        第五条 教授应强化课程思政意识,提高课程思政能力,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教授应将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本(专)科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丰富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鼓励教授承担新生导学、专业导论、学科前沿、通识教育等课程,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
        第八条 鼓励教授承担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实习 实践等教学工作任务。上述教学工作任务可折算成相应学时计 入教学工作量,但不能替代课程教学。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教授授课,尽量多安排教授授课,保证其授课工作量。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教学辅助和服务工作,为教授授课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教学需要为教授配备助教。
        第十二条 教授因出国访问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为本(专) 科生授课的,需提前一个学期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申请暂停授课不得超过一个学年。
        第十三条 教授授课工作量以教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授,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教授授课任务、授课质量等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教授无故不承担本(专)科生授课任务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职务;授课课时数不足 32 学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比例列入各二级学院(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教师为本(专)科生授课,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