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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教材建设管理规定
教务处 2020-10-27 09:39:31 浏览501次

        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结合教材工作发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材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培养高质量人才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坚持为促进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服务,坚持育人为本,坚持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坚持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建设,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校每五年制定一次。有关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该时期内教材建设的目标、重点及教材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实验室均应制定本教材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要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与需要,密切结合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及教材建设基金的具体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教材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学校教材的规划、管理、建设和选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全面负责指导学校的教材建设工作,负责拟定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各级各类教材的申报、立项、选用、推荐和评估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设立教材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负责拟定本单位教材编写和选用计划,审核编写及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和教材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校级规划教材

        第六条 立项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优先支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反映当代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最新成果的优秀教材编写出版。坚持校企合作编写的教材优先立项原则。
       (二)重点支持原则。重点支持使用面广、影响力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实验实践类教材的编写出版;重点支持全英文课程教材、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教材的编写出版;重点支持成套教材及数字化教材的编写出版;
       (三)严格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已有国家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以及国家、省教材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教材的编写。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校级规划教材立项程序: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各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核-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立项。
       (二)学校从校级规划教材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或其他教材建设项目。
        第八条 校级规划教材编写
        (一)校级规划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立项后原则上不能变更主编和书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需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批准。
        (二)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属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业务技术资料不得编入教材;编写教材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名词、术语、符号等符合国家标准。
        (三)主编人选由教研室向学院(部)推荐,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立项教材编著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工作在教学一线,讲授本课程不少于3年;
        2.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写作经验,主编应有编写教材或著作的经历;
        3.重点教材的主编应当具有正高职称,一般教材和讲义的主编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编写人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校级规划教材须在3年内(从立项当年的具体日期计算)完成编写和出版工作。
        (五)校级规划教材由主编选择出版社并签订出版协议,同时报教务处教材科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校内教学使用的自编教材,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择优推荐参加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的评选。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奖,列入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自编教材给予奖励和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