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任课管理,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态度端正,责任心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教学工作。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四)所授课程与所学或从事的专业相符或进行过相关的进修、培训。
(五)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试讲结果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六)兼职教师聘任需符合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师任课资格的审核
(一)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教研室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各二级学院(部)对在本单位归口管理课程的任课教师安排及任课资格进行审核。
(二)任课教师的审查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进行。
三、教师任课资格审核的相关要求
(一)对近2-3年系统讲授某门(或几门)课程的教师,根据教学记录、履职考核情况、教学效果反映等进行认真评估后加以确认。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主要以课堂试讲方式加以考核、确认。
(二)任课教师未通过学校审核者,不得上岗开课。对违反有关规定所发生的责任和课酬,由聘任单位承担。
(三)各二级学院(部)分配学期教学任务时,要统筹兼顾,考虑所有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平衡,处理好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的关系,避免学院符合任课条件的教师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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