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负责人选拔、考核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的作用,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均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专业负责人一名,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兼任;如果专业负责人为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遴选一名专业负责人助理,专业负责人助理须为教研室主任。拟新申报的本科专业,应首先确定专业负责人人选,方可申报。原则上一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专业负责人。
第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专业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及考核。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负责人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保证质量、公开选拔、择优选培的原则。
第五条 动态管理原则。专业负责人选拔、考核和管理均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选拔范围
校内在编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把立德树人始终融入教育教学,具有先进的本科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领导或指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学术造诣,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工作三年及以上,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所申报专业的专业课,教学效果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注重科研反哺教学。
(三)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能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高等教育规律,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前沿和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专业人才需求,能与时俱进制定、调整和解读本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理念先进,具有一定的国际交流合作能力。
(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团队精神与协调能力,善于围绕专业建设组织教学团队,能够承担各类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在专业建设方面能够起到组织和带头作用。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七)聘期内,教科研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面向学校人才培养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负责执行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聚焦专业内涵建设,指导本专业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创造性开展工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更新和优化,努力提高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培育专业标志性成果,提升专业竞争综合实力,编制专业人才培养状况年度报告。
(四)贯彻执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协助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做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五)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工作要求,组织本专业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专项评估、专业认证(评估)等重要工作;组织做好本专业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推广教研成果;协助二级学院抓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的交流合作,努力提高本专业的办学水平,扩大社会影响。
(七)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专业负责人学习、交流、调研、研讨等活动,持续提升个人专业建设与管理能力。
(八)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每学年至少承担一门专业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
(九)负责专业建设的其他相关重要事项,积极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拔按以下程序实行:
(一)本人申请。个人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
(二)学院推荐。各二级学院在全面考察、充分讨论、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研究审议,并在二级学院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审定。教务处组织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推荐人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成就等进行综合审议,确定专业负责人名单。
(四)正式发文聘任。审议结果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确定为专业负责人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的日常工作管理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负责。教务处通过不定期召开专业负责人会议和专业建设研讨会等方式,对专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每届聘期四年,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连任。如中途需要变更人选,按照选拔程序办理。专业负责人空缺期间,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考评制度。教务处对专业负责人每年度考核一次,每四年全面考核一次,主要考核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任期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连任资格。
第十三条 对受聘为专业负责人的教师,二级学院应在业务进修、职称评聘、科研和教学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学校将在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立即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二)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四)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六)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协和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政教〔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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