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称“教改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培育高水平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改项目,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除执行本办法之外,还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教改项目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原则。国家、省级教改项目原则上从校级立项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学校、学院、项目组三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一)制定年度项目建设通知,明确建设重点内容以及项目指南;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项目建设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年度检查及结项验收;
(四)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进度;
(五)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项目建设规划以及项目指南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年度检查、结项审核、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规定与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组织项目建设,把握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支出,按期开展项目年度检查;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与验收,做好项目建设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申报
第八条 项目设置
(一)面上项目。针对教学和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某一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实践的教改项目。
(二)重点项目。针对教学和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提出新思想、新路径、新措施的教改项目。
第九条 教改项目立项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学校发布当年度项目申报参考指南(以下称“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各单位参照申报指南确定选题。学校可以在面上项目中设立专项,针对国家、山东省教育教学热点开展专项改革研究。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研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引领性;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预期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研究成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二)项目主持人必须为学校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与组织能力,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每人主持项目不超过1项。
(三)项目成员组成合理、规模适度,一般不超过10人(含主持人)。项目成员须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参与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四)项目申报应以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鼓励校际、校企、校院(所)联合申报、协同创新。项目成员可为我校专任教师或兼职教师,也可为外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人员。
(五)已经列入各级立项的教改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成果的,或已获得其他项目或经费支持的,或主持教改项目未结题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学校根据各单位培养规模、改革发展成效等确定申报限额,各单位申报数量不得超过限额。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确定拟推荐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择优推荐参加校级教改项目评审。教务处组织专人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存在选题不符、重复申报、思路不清、内容简薄、版式混乱等问题的项目,不提交专家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并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确定校级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立项后的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负责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研究进程、经费使用和成果提炼等。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自学校公布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原则上项目立项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通过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且有充分理由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严格把关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等,如项目研究人员因调离、健康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职责时,在项目研究中期之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备案。项目研究中期之后,不再受理人员变更申请,相关人员的研究任务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解决。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教改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和项目进展材料报学校备案。学校将组织专家不定期对项目研究状况予以评估。对未达到预期目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分别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经费余款,撤销项目等处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组织专家开展结项验收,公布项目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项证书。暂缓通过结项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的结项验收,再次不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不予通过的项目或因非不可抗因素未按期结项的项目,予以撤销立项。撤销立项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改项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研究计划或未实现预期成果。
(二)提供的结项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等。
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专著、论文等。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应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省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标注,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对项目总体质量好、完成度高的单位,将适当核增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推荐名额;对项目总体质量不高、结项率低或出现撤项情况的单位,将适当核减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推荐名额。教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教师聘期工作任务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持
学校对立项的教改项目视预算安排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一)校级重点项目原则上资助经费5000元,面上项目原则上资助经费3000元。
(二)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两个以上教学单位合作项目的研究经费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主持人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三)资助经费开支范围为:为完成项目研究所举办或参加的会议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版面费、打印、复印等费用;为完成项目成果鉴定所产生的专家指导费、咨询费等费用。
(四)项目经费使用时,要严格履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由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所在单位、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协和学院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管理办法》(政教〔2015〕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