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202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训)教学,提高实验(训)教学水平,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教学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训)教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院、实验(训)中心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教学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实验(训)教学工作规范及管理办法;
(二)组织各二级学院落实实验(训)教学任务;
(三)组织学校实验(训)教学检查与评价,及时解决影响实验(训)教学质量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实验(训)教学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学院实验(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学校要求,落实本学院要承担的实验(训)教学任务;审核、修订、整理本学院各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实验(训)教学大纲、实验(训)指导书等实验(训)教学基本文件;做好实验(训)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实验(训)教学材料的保存及归档。
(三)开展本学院实验(训)教学检查与评价工作;
(四)整理、归档本学院实验(训)教学有关资料、数据。
第六条 实验(训)中心职责
(一)实验(训)教学条件保障工作;
(二)统计全校实验(训)室基本数据;
(三)配合教务处、二级学院做好实验(训)教学工作。
第七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职责
(一)编制实验(训)教学大纲,选用实验(训)教材或编写实验(训)指导书,会同实验(训)技术人员认真编制实验(训)教学计划;
(二)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训),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预见实验(训)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三)讲解实验(训)原理、方法、操作、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技术,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训)、文明实验(训),认真批改实验(训)报告,按要求上报实验(训)成绩。
第八条 实验(训)技术人员职责
(一)根据实验(训)课表的安排,做好实验(训)教学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训)。
(二)积极参加实验(训)教学活动,会同实验(训)指导教师预做实验(训),做好学生实验(训)时的巡视工作,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实验(训)结束后,做好实验(训)室检查工作并填写实验(训)室使用记录,确保实验(训)室安全。
(三)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实验(训)用品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训)室检查工作、实验(训)教学材料整理及归档工作等。
第三章 实验(训)教学运行
第九条 实验(训)教学包括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和理论课程的附设实验(训)课程(课内实验(训))。实验(训)教学应贯彻“学生中心、教师主导”理念,遵循新时代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制订实验(训)教学计划和实验(训)课程教学大纲,设计实验(训)教学内容,选编实验(训)教材。
第十条 实验(训)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实验(训)教学的重要依据,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等制订,教务处负责审定。实验(训)教学计划应包含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是实验(训)教学的指导性规范,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注重立德树人,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实验(训)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训)课程,学院均须制定相应的实验(训)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训)教学大纲内容具体应包含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实验(训)项目和学时分配、考核评定方式和实验(训)教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训)项目是支撑实验(训)课程的核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训)教学学时科学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吸收专业前沿科研成果。实验(训)项目的开设要与实验(训)教学大纲规定一致,新增或变更实验(训)项目须同时修订相应的实验(训)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实验(训)教材(含实验(训)指导书)是系统阐述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的实验教学用书,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验(训)教材一般包含实验(训)目的、实验(训)内容、实验(训)基本原理、实验(训)仪器、实验(训)步骤、实验(训)报告要求、实验(训)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训)教学任务安排
(一)实验(训)教学任务的安排与理论教学任务的安排同步协调进行。每学期末,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各二级学院会同实验(训)中心负责完成下学期实验(训)教学计划和课表的编排。
(二)实验(训)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由实验(训)指导教师申请,实验(训)中心同意,经各二级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训)教学过程
(一)实验(训)开始前,实验(训)指导教师应进行必要的讲解,说明实验(训)目的、实验(训)原理、实验(训)方法、注意事项等,并视情况进行演示。
(二)实验(训)过程中,实验(训)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验(训)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学生应按照实验(训)指导材料的要求,进行操作、观察与分析,准确记录实验(训)过程。
(三)实验(训)结束后,学生应以解决方案、图片、视频、实物、程序代码等适当的形式留存实验(训)结果,并提交实验(训)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训)报告,并根据学生的实验(训)态度、实验(训)结果以及实验(训)结果分析表现出的思维深度、创新能力等给出恰当评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实验(训)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四章 实验(训)项目
第十八条 实验(训)项目是承载实验(训)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是实验(训)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训)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着实验(训)课程的水平、质量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 实验(训)项目的设置必须与实验(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训)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实验(训)项目,须由实验(训)教师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训)项目可分为基础性、演示性、验证性、应用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研究性等类型。
(一)基础性实验(训)是指以掌握基本实验(训)技能、熟悉实验(训)仪器和操作流程为主要目标的实验(训);
(二)演示性实验(训)是指为便于学生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以直观演示的形式,使学生了解其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实验(训);
(三)验证性实验(训)是指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以掌握实验(训)方法与技能为目的,以学生为具体实验(训)操作主体,通过现象衍变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实现验证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训);
(四)应用性实验(训)是指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场景或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验(训);
(五)综合性实验(训)是指学生在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运用多门课程的知识、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训);
(六)设计性实验(训)是指给定实验(训)目标,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训)方案、实验(训)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完成全过程的实验(训);
(七)创新性实验(训)是指以探索新方法、新现象或改进现有技术为目标,鼓励突破常规的实验(训);
(八)研究性实验(训)是指以探索未知问题或验证科学假设为目标,模拟真实科研过程的实验(训)。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训)项目必须经过认定。为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训)教学质量,原则上每个实验(训)不低于2学时,计划学时内不能完成的可在实验(训)室开放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拟开或新开的实验(训)项目,应先经过实验(训)教师试做,并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主持论证通过、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编入实验(训)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三条 理论课程的附设实验(训)课程(课内实验(训))原则上应开设综合性实验(训)或设计性实验(训);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训);增加基础性、应用性实验(训)的开设数量;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训)教学项目,加强对学生综合实践与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实验(训)教学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教师要配合实验(训)实训室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训)室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凡遇有危险性的实训,教师必须首先讲清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在学生掌握了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后才能让学生动手操作。学生实验(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训)室规章制度》和《安全及操作规程》。
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是实验(训)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年度实验(训)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六章 实验(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训)成绩可根据日常实验(训)操作、实验(训)结果、实验(训)报告、成果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实验(训)成绩根据实际情况要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必须进行单独考核、独立报送成绩。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实验(训)教学大纲中要明确实验(训)考核方式和实验(训)总成绩计算方法。要不断改革实验(训)考核方式,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根据实验(训)课程的特点,将实验(训)设计、实验(训)操作、实验(训)报告等多种形式纳入实验(训)成绩考评,倡导综合设计性测试。
第二十七条 具体实验(训)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实验(训)中心结合课程要求制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各专业实验(训)课程特点,制订细化管理制度与规范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协和学院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政教〔2020〕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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