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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二级学院(部)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5-03-21 13:01:14 浏览3129次

 政教〔2015〕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二级学院(部)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学校教育教学各项政策,促进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二级学院(部)的主体作用,根据《山东协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并结合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对本院(部)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问题进行咨询决策、开展理论研究、督导评估和审议指导的组织。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够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工作或管理经验丰富,富于改革创新精神。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部)领导和专任教师组成,人数一般控制在7~11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其中专任教师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如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严重不端行为的,委员会有权解任。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委员会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委员会调整完毕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院(部)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学院专业设置与改革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确定本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为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审议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本院(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立项

(五)推动本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度与成效。

(六)审议本院(部)教学奖励的推荐工作。

(七)审议本院(部)教学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机制

(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专题研究本院(部)的教学工作与教学改革,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委员会决议须在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三)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四)委员会换届时,由在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的推荐名单,报送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予以备案之前,原委员会应继续履行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