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2017]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进一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学科技能竞赛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纳入本、专科人才培新养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创业、发表论文及著作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认定范围如下:
(一)学科技能竞赛。主要包括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学科技能竞赛项目和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科技能竞赛项目。
(二)专利。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学术论文、著作。学术论文主要包括SCI、SSCI、EI或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著作主要指正式出版的著作。
(四)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指校级以上获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五)创业活动。主要指学生自主创业、注册创办公司。
(六)各类专业职业资格等级考试。主要是指为提升学生自身专业或职业能力而参加的各类专业资格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七)其他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认定与计算
第四条 各类学科技能竞赛以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为准,专利发明以专利证书为准,SC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网上检索为准,学术论文以正式刊物或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为准,会议论文以会议论文集或证书为准,创业活动以学生创办企业并获得营业执照为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项目结题报告为准,社会实践活动以主办单位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具体核算办法,见《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不同项目的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可以累加,同一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只记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部分学生个人参与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如专利、论文、各类专业职业等级考试等,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至各二级学院初步审核认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由各二级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确认,学校教务处最终审核认定,并对相应学分进行录入存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 科研处、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协助管理。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协调、复核、录入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施、相关学分的认定及统计工作,具体表格见《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每年统计一次,于每年的4月份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具体流程参见《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录入流程》。
第十条 对申报的创新创业实践成果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根据学校相关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协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