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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人事处 2020-04-21 11:17:28 浏览400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强化政策聚才效应,大力引进、储备持续推动省会城市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和《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济组发〔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补贴对象。本细则补贴对象包括:
(一)从市外引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二)驻济高校新引进的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三)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及各区(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县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四)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济南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及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全球TOP200高校院所是指参照国际公认的QS、TimesHigherEducation、USNews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评选的全球前200名高校院所。
第三条 补贴条件。第二条第(一)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家庭在济无自有住房;
2.在济实际租房居住。
人才家庭自有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条 第(二)、(三)、(四)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2.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标准及期限。符合条件的人才,自市人才办批准通过当年起,分别给予A 类人才每月5000元、B类人才每月4000元、C 类人才每月3000元、D 类人才每月2000元的生活和租房补贴,最长5年;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的生活和租房补贴,最长3年。
第五条 资金来源。第二条第(一)、(二)、(三)类(不含区县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区县级财政承担;第二条第(四)类人才的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批准
第六条 申报。每年2月份,市人才办对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工作进行申报部署。申报人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www.cn-jnrc.com)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身份证;
2.国内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房屋租赁合同(A、B、C、D类人才需要提供)。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填报信息及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审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即时受理,通过系统数据进行初审比对,相关信息比对不成功的,转为人工审核,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初审通过后,经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同意,提交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终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无误后,审核通过。
第八条 批准。审核通过的人才名单在中国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办批准公布。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拨付方式。每年1次集中拨付。
第十条 拨付流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市人才办审批。市人才办批准后,将当年度《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资金计划表》报送至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后,连同区县级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8月底前,将当年度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本人社保卡金融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拨付要求。第一年度补贴资金直接发放,不需要核实人才个人社保缴费信息。第二及后续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在6月15日前通过系统比对,进行社保缴费信息核实,正常缴费超过6个月的,发放全年补贴资金;不足6个月的,按社保缴费实际月数发放补贴资金;A、B、C、D类人才按照租房合同期限发放补贴资金,合同终止的不再发放。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如实填报。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人才在济期间,如发生单位变更或离职离济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情况后,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金拨付前,人才单位变更区县的,由变更后的区县负责配套资金及拨付。
第十四条 拨付备案。每年度资金发放到人才账户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备案。市人才办将不定期抽查监督补贴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列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与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已申请并享受一次性购房安居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生活和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济人才办发〔2017〕14号);《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优化调整公告》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印发
山东济南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邮编:250109
山东济南历城区遥墙镇(遥墙校区)邮编: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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