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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等3个规定的通知
人事处 2020-04-21 11:19:03 浏览2769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施行后,对于2019年度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实际提出复审申请,审核通过的,可按照新的补贴发放标准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申请家庭未在原补贴发放协议结束前提出复审申请的,继续按照原协议确定的发放标准进行补贴。
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已纳入2019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可按照原申请条件和标准复核及发放补贴。
二、资金来源
我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及城市保洁员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组织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会同市民政等部门制定申请审核程序;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公布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审核等相关工作。
(五)市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我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中等偏下及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六)市税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及房屋租赁发票出具等相关工作。
(七)各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组织区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补贴资格确认、公示、发放及资金安排、拨付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确定补贴保障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山东济南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郭店校区)邮编:250109
山东济南历城区遥墙镇(遥墙校区)邮编: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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