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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人事处 2020-04-21 11:23:14 浏览2860次

一、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及收入标准。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下同)应在相关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其他。除上述条件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以下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报“城市户籍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证、低保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认定结果;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在申请办理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决定受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三)确认。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补贴领取期间,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及家庭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新核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对于现有承租住房变更的,经审核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可申请变更登记信息,不再重新签订补贴协议。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其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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