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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人事处 2020-04-21 11:27:54 浏览3031次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
(二)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稳定就业(确定1年及以上期限的稳定劳动关系);
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三)至申请之日,在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四)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已婚的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均视为该申请人名下房产。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每月5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月700元;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参照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补贴发放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3个月。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填报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已婚职工中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查申请人信息,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以及未执行劳动合同期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各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在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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