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规章制度是合理组织图书馆工作、充分发挥图书馆职能的保证,是实施“依法治馆” 、科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为进一步加强对读者工作的规范管理,使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切实得以贯彻落实,从而为广大读者提供良好的借阅环境和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有下列行为者,以批评教育为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借书权限2周至3个月的处理:
(一) 持他人“校园卡”入馆,停止持证者及原证者借书权;
(二)不使用代书板或不按要求使用代书板,造成书、刊乱架;
(三)在馆内喧哗、吹口哨、打闹、闲谈;
(四)在馆内吃零食;
(五) 乱扔纸屑、杂物等;
(六) 穿带有铁钉的鞋、拖鞋、背心入馆;
(七) 在阅览区(室)内让手机鸣响;
二、 有下列行为者,除给予停止借书权1个月至1个学期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还要给予10元至100元的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 在馆内随地吐痰,赔偿5~10元;
(二) 损坏代书板,赔偿10~20元;
(三)污损墙壁,赔偿10~30元;
(四)刻画桌面和损坏桌椅,赔偿20~50元;
(五) 在馆内吸烟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馆内,赔偿20~100元;
(六)全部赔偿款项按季度上交学院财务。
三、 有下列行为者,将视其情节停止借书权1个月直至取消其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给予赔偿处理:
(一)圈划、污损馆藏文献者停止借书权1个月,每处圈划、污损赔偿5元,五处以上(含五处)按丢失图书处理。
(二)故意损坏馆藏文献者(如撕页、挖剪、开天窗等),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停借1个月直至取消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按丢失图书处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三) 偷窃书刊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停借2个月直至取消利用图书馆的资格,并给予5-10倍书刊价格的赔偿和纪律处分。下列三种情况也按偷书处理:
1、 偷换图书条形码;
2、偷用他人“校园卡”借书;
3、不办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借阅区(室)或阅览区(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