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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7-08-29 14:42:18 浏览4130次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入伍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五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政教[2017]17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方可离校,应由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在我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转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或在校生,学校可将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两年。
   第五条 普通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普通专科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六条 退役在校生在退役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校的《保留学籍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退役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校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及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校根据其《退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复入原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生在政策范围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八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我校准其复学。
   第九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