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基本建设
教学运行管理
学籍考绩管理
教学质量管理
政策法规
 
 
学籍考绩管理 当前位置:主页 > 规章制度 > 学籍考绩管理
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7-08-25 09:36:56 浏览4619次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严格学生证件的管理,完善办理手续,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的文件精神和《山东协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政教 [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我校学生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时表明身份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
    第三条 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办理学生证。新生的学生证按复查合格名单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
    第四条 学生学号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学号位数为14位,分别由4位入学年份、2位二级学院代码、4位校内专业代码、2位班号、2位顺序号(按姓氏笔画升序排序)组成。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并可乘火车往返学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寒、暑假火车票减价优待。学生证中的“乘车区间”是指 学生家庭所在地,必须如实填写,确因家庭地址变动需要更改学生证的,应出具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火车站名参照学生处下发的《火车站名称对照表》规范填写。
    第六条 学生证需加盖学校钢印、公章及学年学期注册章后方具有效力,学校钢印、公章的加盖工作在学校印章管理部门及教务处的监督下,由   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学年学期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在学年学期注册工作中进行实施。
    第七条 学生若发生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或学生证件破损或超出修业年限,应及时更换学生证件。更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原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换发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尽力查找,确实无法寻回,应当及时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只限补办一次。
凡补办学生证件的,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持在报社挂失收据、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的《山东协和学院学生证办理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办理,并到所在二级学院补盖注册章。
    第九条 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一人不得使用两个学生证件。学生证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和遗失,不得转借、赠送他人。一经查处,将根据学生违纪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件交回教务处,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证的办理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