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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
 2020-09-05 08:59: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治理,保护我院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根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因制作计算机病毒,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五条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定时检测计算机安全漏洞并及时修补;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 及时在校园网主页上向用户发布最新病毒疫情,升级杀毒程序、操作系统补丁;
(五)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引进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清除,在未清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七)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七条  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第八条  发现未知病毒迹象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问题,并升级最新补丁。
第九条  各部门应积极接受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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