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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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0-09-05 09:05: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级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正职领导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中心)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办法和基本知识、熟练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做到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以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对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钥匙应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与本室无关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入内。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内仪器、器械、药品等物品要分类分柜安全稳妥存放,注意防火、防高温、防日晒、并保持通风良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前,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节假日须按规定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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