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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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20-09-05 09:17: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实习实训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极管理体制。学校设分管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指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制度贯彻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拟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管理制度,实验室物资供应制度,以及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协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协和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室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实验室人员由结构性定编、补充性定编和流动性编制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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