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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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管理规定
 2020-09-05 09:34:24 
  为适应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发展需要,发挥实验室的整体优势,落实《实验室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学、科研实验室要从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设置。
  2、内容相同、相近的实验室不予重复设置。
  3、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设置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新建实验室须经二级学院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报人事处备案。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
  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科研任务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报学校批准。
  5、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须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四、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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