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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2020-09-05 09:48:26 

    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全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并通过中国网通和中国教育科研网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为保障我院校园网的顺利运行,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195号令)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教委教技[199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范围内接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
第二条 网络中心负责全院校园网的统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是本规定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三条 各校园网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其行为规范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协和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部门网络进行严格管理,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接入的用户承担一切由用户本身所引起的责任。
第五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中心备案,由网络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它单位私自连网,不得将院外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允许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或其它未经批准的网络活动。
第二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校园网网络与INTERNET接入的资源、我院主页所有内容、各学院、部、处上网的内容、上网备案资料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院宣传处负责对上网内容的进行审查。未经宣传处批准,任何人不得上传、修改上网内容。对于新闻、公告、通知等即时性的上网内容,且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编辑上网,且务必记录备案以便留查。
第九条 对于因发布、引用校园网内容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损失,均由、发布者及引用者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用户严格遵守《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章 网络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网络设备是由网络中心管理的所有设备,具体包括:
(一)由网络中心管理的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
(二)购买或随机赠送的软件和文字资料。
(三)网络中心与各建筑物的光缆线路和与终端用户相连的线路及其附属设备。
第十二条 校园网采用分级管理办法:
(一)校园网各接入点前的线路及设备,由网络中心管理。
(二)校园网各接入点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严禁无权使用的人员擅自使用设备。
第十四条 对于网络系统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移动、或安装。需要更改、移动、借道使用或安装时,必须经过网络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铺设、更改、迁移校园网的各种线路。否则行为人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学院主干网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预先通报经网络中心同意方可施工,不得误损主干网线路。因施工造成主干网线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承担由线路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局域网线路。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由损坏者承担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以罚款。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是指接入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的用户,包括:各院部、处室、实验室、宿舍等用户以及其他临时性用户。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认真填写《校园网接入申请表》并与网络中心签订《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上网。
第二十条 各类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山东协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必须遵守中央、市、公安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私自变动节点位置和网络线路,不得损坏网络通信设备和线路。一旦出现此情节,用户应当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对校园网及校园网其它用户造成的损失。对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利用本院校园网只能从事教学、科研、管理、训练等信息查询、检索的工作,不得从事商业、牟利、政治宣传等其它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在校园网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删除、窃取网络配置、参数等活动;不得散布、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对信息网络中的各种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和妨碍其他用户正当权益:不得充当本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的黑客。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使用校园网泄露国家各级部门的机密,不得宣传邪恶思想,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利益的非法出版物或虚假新闻,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用户名,不得擅自修改其他用户的各种口令,不得使用没被授权的本校园网的IP地址,不得查询和删改无权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使用校园网侵害公民的著作权。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上述规定者,学院有关部门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和使用,直至诉诸法律。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在院校园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执行信息网络中心、院保卫处、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要妥善保护好分配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等保密信息。其它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窃取或删改口令。掌握口令的工作人员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口令。口令要定期修改。
第三十二条 网络系统的各种地址(IP地址、网管地址、掩码地址)代码是网络系统的保密材料,网络中心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该参数。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用户应随时检测网络系统中是否有黑客非法入侵,是否被传入计算机病毒。一经发现,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网络中心对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用户,进行为期一周的离线处理。用户在完成计算机查杀病毒的工作并确认计算机没有病毒后,申请开通网络。
第三十四条 网络中心将定期对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网络中心指派专人对设备安全、防火防盗进行负责,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院保卫处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将涉密资料以及相关文件直接保存到可以连入到校园网的计算机中,防止被盗用。
第六章 网络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运行、管理、维护、完善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网络中心保证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系统的故障,定期进行系统的维护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网络正常运行中,各部门不得切断提供给网络设备运行的电源。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中心做好准备。
第七章 规定的解释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由院有关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停网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将停止其网络使用资格。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院形象和学院利益;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上述违规造成学院一定损失的,由学院保卫处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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